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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法定应当悬挂国徽的机构(强制悬挂)
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
各级人民政府
中央军事委员会
各级监察委员会
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
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
外交部
国家驻外使馆、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
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、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机构
硬性位置要求:国徽应当悬挂在机关正门上方正中处,居中端正,不得偏斜。
二、法定应当悬挂国徽的场所
北京天安门城楼、人民大会堂
县级以上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厅,乡、民族乡、镇人民代表大会会场
各级人民法院、专门人民法院审判庭
宪法宣誓场所
出境入境口岸的适当场所
三、国徽制作、尺度规范
悬挂用国徽,必须由国家指定企业统一制作,不得私自仿制、加工制作标准悬挂国徽。
通用直径三种尺度:100 厘米、80 厘米、60 厘米;
确需非通用尺寸,应当按标准比例等比放大或缩小,和建筑体量、场景相适配,不能随意改动国徽图案比例、色彩。
四、禁止性强制条款
不得悬挂破损、污损、褪色、变形、不合规格的国徽,发现后及时更换,旧国徽集中规范回收处置,不可随意丢弃、堆放。
国徽及其图案禁止用于:商标、商业广告、日用品、私人庆吊活动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规定的其他禁止场合。
禁止涂改、修改国徽图样、颜色、造型;禁止卡通化、变形改编国徽。
禁止将国徽放置地面、低位、边角,禁止标语、装饰遮挡国徽主体。
五、国徽与国旗同置的法律与礼仪要求
法律没有强制固定排布公式,但遵循庄重原则:
国旗地位优先;二者不重叠、不挤压、比例协调;
主席台背景同时设置国徽、国旗时,国徽居中上位,国旗分列两侧,符合仪式规范。
六、监管与法律责任
监管主体: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,负责辖区内国徽悬挂、使用、回收监督管理。
侮辱国徽,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、毁损、涂划、玷污、践踏等方式侮辱国徽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;情节较轻,由公安机关处以治安处罚。